对于李昌奎案,从网上看了一些资料,了解了案件发生的大致情况:先奸后杀,再摔死三岁幼童。 云南高院以自首、赔偿等作为减刑情节,改死刑为死缓。
据我看的资料,该院只所以改判死缓,主要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中的一条规定为依据的。这条规定的原文是:“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案件等具有酌定从轻情节的,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先奸杀前女友,再摔死无关的三岁幼童,是属于“邻里纠纷”吗?我想,根据社会一般判断标准,这已超出了“邻里纠纷”的范畴。假如谈恋爱不成被当作了“邻里纠纷”还能靠上点谱,那么,三岁幼童跟你李昌奎又有什么关系?所以,云南高院将此事当作“邻里纠纷”引发的案件,本身就存在问题,经不起推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