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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商贸公司诉电信公司案二审胜诉
发布时间   2013-11-04 13:45:00   作者:

某民营商贸公司因四川省某电信公司不履行钢材购销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将电信公司告上法庭。电信公司辩称,钢材购销合同未履行,该商贸公司将货物直接交给了某建筑公司,应向建筑公司主张权利。

成都中院一审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商贸公司与电信公司之间的购销合同已得到实际履行,电信公司应承担付款责任,遂判决该公司支付货款、垫资费、运费和违约金约1020万元。电信公司和商贸公司均不服,上诉到四川省高院,省高院于近期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日前,该案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该案值得研究的问题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约每日2‰,而法院却调整为每日万分之三,可谓”大刀阔斧”,这种调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蒲杰律师认为,法院近年来对违约金的调整越来越没有“边际”,有的判决按每日1‰调整,有的则按每日万分之五调整,而本案按每日万分之三调整,明显没有统一尺度,法律似乎成了橡皮图章。法院动不动就大幅调低违约金,向社会传递的是诚信守约的“正能量”还是“负能量”?这种审判思路是否有必要检讨?

比较而言,国内和国际仲裁机构更多倾向于维护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更利于营造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