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5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川01民终3919号民事裁定,撤销成华区人民法院(2022)川0108民初9657号民事判决,发回该院重审。
该案是一起房产合作开发纠纷案,所涉事实发生在2006年,至今长达18年之久。本所蒲杰博士、刘晗律师和乔凯律师担任原告(上诉人)某房产公司的代理人,推翻了一审裁定。
2006年,原告甲房产公司与被告乙房产公司签订房地产项目联合开发协议,约定双方各出资50%进行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双方预留印鉴开设共管账户,项目所有收支均通过共管账户,任何一方不得挪用。
截至2014年,项目地上房屋销售完毕,开始销售地下车位,但乙房产公司将销售收入6000多万元转入自己或者关联公司账户,经多次催促后都未将资金转回到共管账户,引发纠纷,甲房产公司委托本所进行追索。
2022年5月,甲房产公司向成华法院提起诉讼,该院立案后,乙房产公司以本案应由其住所地法院(青羊法院)管辖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成华法院以乙房产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在该院辖区为由,裁定将案件移送青羊法院。
我方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成华法院是合同履行地,有权管辖,提出上诉。随后,成都中院作出二审裁定,撤销成华法院的管辖异议裁定,本案由成华法院管辖。
2022年11月30日,双方交换完证据,案件却陷入停滞。
2023年5月,法院向我方送达乙房产公司早在当年1月就已递交的反诉状,审查反诉并立案就耗时5个月之久!
2023年6月15日,书记员组织召开庭前会议,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的规定,丧失了庭前会议的意义,我方提出异议。在此过程中,法官与我方发生激烈争吵,主动询问我方是否申请其回避,我方便申请其回避。
之后,庭长口头告知我方,不同意回避申请。
此后,成华法院将独任普通程序变更为合议庭审理,二名陪审员参与此案。
5个月后,案件开庭,法庭对双方争议的是否挪用问题进行了长达6小时20分的审理。
2个月后,成华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双方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双方未对项目进行整体清算,不具备审查是否构成挪用的前提条件,不宜对共管账户支出是否构成挪用进行司法审查。
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无论是甲房产公司的本诉,还是乙房产公司的反诉,都是追究对方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与项目是否清算无关,一审判决的本质是拒绝裁判,违背了“法官不得拒绝裁判”的原则,我方遂提出上诉。
成都中院经过审理,采纳我方上诉理由,作出了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