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禁止案外人向轮候查封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亦未规定案外人仅能向首先查封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轮候查封虽未产生查封的效力,但有转为查封的可能,对案外人的权益具有影响,故案外人有权向轮候查封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案件来源】
(2019)京执复138号《执行裁定书》
【案情简介】
2000年10月9日,圆明园别墅公司(卖方、甲方)与邵桂英、常颖(买方、乙方)签订《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约定:“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6#L公寓/别墅第202幢4A号的房屋,房屋用途为公寓……”。后,因圆明园别墅公司未配合常颖、邵桂英办理上述房屋产权登记,邵桂英、常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提起诉讼,海淀法院于2018年3月19日作出(2018)京0108民初4042号民事判决:“北京圆明园花园别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xxxx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办理至常颖、邵桂英名下”。其中,该判决本院查明事实部分载明“庭审中,双方均确认上述协议所涉房屋现为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xxxx。”
北京二中院在执行(2004)二中执字第717号、(2004)二中执字第718号、(2004)二中执字第719号三案过程中,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圆明园花园xxxx[产权证号:京房外证字第XXXX号],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上述房产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京国用(93出)字第096号]。后,该院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圆明园别墅公司名下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肖家河后营村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京国用(93出)字第096号](以下简称096号土地使用权)。另经核实,该院对上述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均系轮候查封状态。
后案外人常颖、邵桂英向北京二中院提出执行异议。
北京二中院认为,该院所查封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均系轮候查封状态,未实际发生法律效力,且常颖、邵桂英所述房号与该院查封的房产房号不一致,其二人亦不能向该院提供证据证明二者之间存在对应关系,故常颖、邵桂英在本案中提出的案外人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
【裁判文书】
北京高院认为:
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禁止案外人向轮候查封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亦未规定案外人仅能向首先查封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轮候查封虽未产生查封的效力,但有转为查封的可能,对案外人的权益具有影响,故案外人有权向轮候查封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本案中,二案外人依法有权向北京二中院提出异议,该院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北京二中院作出的(2019)京02执异310号执行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