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案例

从房产公司被判退还定金看未签约责任的归责
发布时间   2013-03-12 17:18:00   作者:
预定合同是房屋销售中最常采用的一类合同,但也是最容易发生纠纷。近日,我们代理完毕的一起案件,问题焦点是如何判断未能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责任。

  此案的要点是,胡某购买了某房产公司开发的别墅,缴付了定金,但胡某却未按约前往签订正式合同,后以房产公司违约为由要求双倍退还定金,一审法院判决房产公司双倍退还定金,二审法院却撤销原判,改判房产公司退还定金。

  此案最大的争议是,房产公司是否已要求胡某签订正式合同而被胡某拒绝,双方在诉讼中均无证据证明,成都中级法院依据“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判决房产公司返还定金。蒲律师认为,欲证明未签合同的责任在谁其实并不难,比如采取发函、现场录音和录像等方式要求购房人签合同(必要时可公证送达),采取这些措施后如购房人仍然拒签合同的,责任当然就可归于购房人。但前提是,必须在预定合同中明确公示拟签订的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