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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示索赔——司法实践支持机会大
发布时间   2013-03-12 17:18:00   作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36条规定,“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者对承包人作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从规定上看,工程索赔不仅要提交索赔报告,还要提交有效证据,只提交索赔报告,而未提交有效证据的,不能算为有效索赔。只有索赔报告和资料齐全的索赔,工程师在收到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者对承包人作出进一步要求的,才能作为索赔默认。

  但是,近来的司法实践表明,索赔不答复或者对承包人不作出进一步要求,法院越来越倾向于作为默示索赔处理。在最近的一起案例中,这个问题显得尤为突出。该案中,承包人只提交了索赔报告,而未交有效证据,法院以发包人未在28天给予答复为由,认定承包人的索赔构成索赔默示。本律师认为,这种认定思路是危险的,容易导致索赔权的滥用。缺乏有效证据的索赔,本来就不用回复,将其认定为索赔默示,违背基本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