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交叉

【最高院批复】:发放高利贷不宜定非法经营罪
发布时间   2018-11-09 16:58:07   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非法经营案的批复

(2012)刑他字第136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1)粤高法刑二他字第16号《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以发放高利贷为业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请示》收悉。我院经研究认为,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人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此类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故对何伟光、张勇泉等人的行为不宜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0一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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